仲裁法院
我们在通常不寻求的地方找到解决方案,采用非标准方法,并对细微差别敏感。
什么是仲裁法院
仲裁院是与国家经济法院的诉讼类似的,不同的是,各方当事人可自己从“经济纠纷”仲裁法院的法官名单中挑选合适法官。除此之外,仲裁法院与国家法院之间的主要区别是仲裁法院的判决是最后的,不得上诉,并随后执法机关可以强制执行的。
仲裁审理允许各方当事人独立挑选最有经验的律师作为法官。“经济纠纷”仲裁法院的法官是高素质的律师,在各个领域的法律实践中都有丰富的经验。各方当事人应事先同意所选择的仲裁员作出的裁决。法院由审判长主持。审判长是别利亚夫斯基·谢尔盖·切斯拉沃维奇(Belyavsky Sergey Cheslavovich),是经验丰富的律师,有10多年经济法院法官工作的经验,律师联盟成员。是5本书、在期刊媒体上发表的关于经济纠纷审理司法实践的众多文章的作者。对白俄罗斯共和国民事及诉讼法典评论的合著者。
法官一被挑选好、文件一提交法院,就开始审理案件。“经济纠纷”仲裁法院按照法院规则审理案件。这些规则与白俄罗斯共和国经济诉讼法典的规则相似。其中也有诉讼、答辩状、申请、检验、对证人的询问、鉴定、辩论、退庭商议等等。
宣告后判决立即生效并不得上诉。
判决的强制执行是按照法院命令执行的,法院命令是经济法院根据仲裁法院的判决发布的。这样的法院命令与国家经济法院命令没有什么区别。
仲裁法院的优点/span>
保密是仲裁法院的主要特证之一。因为国家法院是公开的,有关您的生意和个人隐私的信息可以公开获得。与此相反,仲裁审理通常是私下进行的,并且只有在双方明确同意的情况下才能公开。仲裁法院的判决并不是公开文件。这样的法院是审理公司纠纷的理想选择。
可以选择有丰富经验的法官
仲裁法院常成为在与外国经济交易有关的纠纷中首选,因为各方当事人可能会不熟悉外国法院的规则和程序,这中情况能使他们处于不利地位。仲裁法官精通英语、德语、波兰语。不需要聘请翻译就可以进行法院开庭。
仲裁审理案件要比国家法院更快。由于在国家法院案件经历冗长上诉过程,纠纷通常无法解决数月甚至数年。“经济纠纷”仲裁法院审理案件的最长期限为2个月。此外,当事人可以自己指定解决纠纷的时间和地点– 在仲裁法庭所在地或流动法院听证会上。
仲裁法院审理案件的程序与经济法院类似,但不是那么正式的。所以“经济纠纷”仲裁法院的诉讼费用比国家经济法院的国家规费低20%。
如何开始仲裁程序/span>
首先,各方当事人应签署 仲裁协议或将 仲裁条款包含在要订立的合同中,并提起诉讼时支付仲裁费。
您可以在向国家法院提出诉讼之前或之后签署仲裁协议。这就是说,即使您先向国家法院提出诉讼,您也可以撤销诉讼并将其提交“经济纠纷”仲裁法院审理。
如果您想更快地获得执行文件、支付较低的国家规费、自己选择一名法官并得到优良并公正的解决纠纷的保障(无权上诉),那就将纠纷提交“经济纠纷”仲裁法院审理是很合理的。
“经济纠纷”有限责任公司附设的常设仲裁法院条例
第1章 一般规定
1.1 本条例规定“经济纠纷”有限责任公司附设的仲裁法院的组织及操作的规程。
1.2 “经济纠纷”有限责任公司附设的常设仲裁法院(以下简称仲裁法院)是解决签订仲裁协议双方当事人之间在经营及其他经济活动中发生的纠纷的常设法院。
1.3 仲裁法院是一个非国家独立机构,在企业民事法律关系中保护财产及非财产权利和个人及法人受法律保护的利益。
1.4 仲裁规则应由仲裁协议确定,不得与法律相抵触。 在当事人未约定,本条例、仲裁法院规则和现行法律未规定的问题上,仲裁规则将由仲裁法院自己确定。
1.5 仲裁法院名称:“经济纠纷”有限责任公司附设的仲裁法院。仲裁法院简称:“经济纠纷”仲裁法院。
1.6仲裁法院在解决纠纷方面是独立的,并根据白俄罗斯共和国宪法、白俄罗斯共和国“仲裁法院法”、白俄罗斯共和国总统的法律法规、白俄罗斯共和国的国际条约和白俄罗斯共和国的其他法令、“经济纠纷”有限责任公司附设的常设仲裁法院的规程(以下简称规程)、本条例开展活动。
1.7仲裁法院是“经济纠纷”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经济纠纷”公司)的一个部门。
1.8仲裁法院是由“经济纠纷”公司参与者成立的,并根据白俄罗斯共和国现行法律进行注册。
1.9 仲裁法院的所在地就是“经济纠纷”公司的注册地点:格萝德诺市Vilenskaya街1号,也就是开庭的地点。
1.10仲裁法院应当具备带有仲裁机构名称的抬头纸、公章。仲裁法院没有法律实体的权利,也没有自己的结算账户。该公司为仲裁法院开立银行帐户。
1.11与仲裁法院活动有关的会计、统计报告及其他必要文件由“经济纠纷”公司处理。
1.12“经济纠纷”公司向仲裁法院提供物质及组织支持。
1.13仲裁法院的活动结果分别反映在“经济纠纷”公司的会计报表中。
1.14“经济纠纷”有限责任公司根据白俄罗斯共和国法律对仲裁法院的活动结果进行操作和会计处理。
1.15公司根据白俄罗斯共和国法律的要求,按照规定的格式并规定的期间内将统计、会计和其他报告表提交给国家机构。
第2章 仲裁法院的目标和宗旨
2.1设立仲裁法院的目的是根据仲裁法官的合法性、独立性和公平性原则、当事人辩论制和平等原则,迅速解决纠纷,并在企业(经济)活动中以及其他领域对企业实体、公民的权利和合法权益进行有效的法律保护。
2.2仲裁法院解决因开展企业(经济)活动而引起的纠纷。
2.3法院还可以根据仲裁法院规则和白俄罗斯共和国法律解决其他法律关系领域的纠纷。
2.4仲裁法院的任务是:
- 在企业(经济)活动中以及其他领域中保护法人和个人的侵犯或有争执的权利和合法权益;
- 协助形成成交额的习俗和道德规范,并维护和进一步加强争议双方之间的业务合作关系;
- 确保、组织和进行仲裁程序。
第3章仲裁法院的活动原则
3.仲裁法院应遵循以下原则:
- 合法性,这意味着在解决纠纷时,仲裁员应遵循白俄罗斯共和国宪法、白俄罗斯共和国“仲裁法院法”和白俄罗斯共和国其他法律的规定;
- 仲裁员的独立性和公平性,这意味着在解决纠纷时,仲裁员是独立的,在什么或谁也不能影响他们的情况下做出决定;
- 辩论制和当事人的平等,这意味着仲裁的当事人具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
- 意思自治,这意味着,经当事人事先同意,有权自己解决与审理纠纷的仲裁程序有关的问题;
- 保密,这意味着,未经当事人同意,仲裁程序的参与者无权披露在仲裁程序中已知的信息;
- 遵守当事人的法律援助权;
- 协助当事人在仲裁的任何阶段达成和解协议;
- 当事人的义务,这意味着仲裁协议的当事人承担义务自愿执行仲裁法院的决定;
- 仲裁法院做出的裁决的终局性,这意味着在仲裁程序框架内对这些判决不行提出上诉;
-仲裁员活动的报酬,这意味着仲裁员有权为解决纠纷收取报酬。 当事人支付的仲裁费用包括该酬金。 仲裁员的活动不是企业家的。
第4 章仲裁法院活动特证
4.1 仲裁法院的活动程序、仲裁规则、包含2011年7月18日的第301-З号白俄罗斯共和国“仲裁法院法”确定信息的仲裁员名单由仲裁法院规则和本条例确定。
4.2仲裁法院规则由“经济纠纷”公司经理批准,并且必须符合白俄罗斯共和国部长理事会批准的常设仲裁法院的典型规程。
4.3 更改仲裁员名单中仲裁员有关的信息时,仲裁法院应在修改仲裁规则之日起十日内,将书面通知格罗德诺州执行委员会的司法总局。
4.4仲裁审理纠纷旨在解决因保护民法活动中法人和个人的受法律保护权益而引起的纠纷;解决纠纷过程的速度和成本效益;尽管当事人之间存在分歧,保持纠纷各方之间的业务、伙伴关系。
4.5仲裁法院采取措施使各方当事人和解,通过订立和解协议协助当事人解决纠纷。
4.6应当事人的请求,仲裁法院应在不违反法律、不侵犯他人权利和合法利益的情况下,决定批准和解协议。
4.7和解协议的内容在仲裁法院的裁决中阐明。
4.8 仲裁法院在每一单独情况下的权限问题仅由审理具体纠纷的仲裁法院的组成人员决定。
4.9要向仲裁法院提起诉讼,除非法律或当事人另有规定,无需当事人先行解决纠纷。
4.10 各方当事人订立将纠纷提交仲裁法院的仲裁协议的情况下,可将纠纷提交仲裁法院。仲裁协议以书面形式订立,根据当事人协定,将已发生的或可能发生的所有或个别纠纷提交相关仲裁法院审理,或者以仲裁条款(合同中包含的单独条款)的形式订立。
4.11 经当事人同意,可以对仲裁协议进行修改和(或)加以补充,也可以终止仲裁协议。不允许单方面放弃仲裁协议。
4.12仲裁法院承认将当事人的纠纷提交其审理的协议或其他文件无效,并不意味着该仲裁协议无效。
4.13订立仲裁协议的人不得单方面终止仲裁协议。
第5章 仲裁法院的结构
5.1 仲裁法院由法院院长、副院长、仲裁员和法院人员组成。
5.2 仲裁法院的结构是由“经济纠纷”公司经理的命令批准的。
第6章 仲裁法院院长、副院长
6.1仲裁法院院长由“经济纠纷”有限责任公司的经理任命,并根据此条例和公司签发的授权书行事。
6.2 仲裁法院院长必须受过高等法律教育并有至少十年的法律工作经验。仲裁法院院长由从仲裁法院法官中被“经济纠纷”有限责任公司的经理任命。
6.3仲裁法院院长有权按照白俄罗斯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将经委托书授权执行的任务委托他人执行。
6.4仲裁法院院长个人负责执行公司管理机构与仲裁法院活动有关的决议。
6.5仲裁法院院长的权限包括:
- 按照条例和本规则组织纠纷解决活动;
- 代表仲裁法院处理与白俄罗斯共和国境内外的法律实体和个人以及机构和组织的关系;
- 作为仲裁员参加审判;
- 确定执行仲裁程序议定书的人;
- 仲裁法院裁决书副本的证明;
- 按照条例、本规则和仲裁协议规定的方式组建仲裁法庭组成人员;
- 监督仲裁法院的活动;
- 监督仲裁法院判决的执行;
- 组织专家评估;
- 仲裁法院解决纠纷实践的概括;
- 编写和审议与仲裁法院活动有关的内部文件草案;
- 行使条例和本规则规定的其他职权;
- 提供人员培训和再培训、为仲裁法院员工提供高级训练。
- 经“经济纠纷”有限责任公司经理同意,批准仲裁法院员工的职务说明。
6.6仲裁法院院长有权参加仲裁法院开庭。
6.7 仲裁法院院长有权任命副院长,其人数和职责由仲裁法院院长与“经济纠纷”有限责任公司经理商定。 仲裁法院副院长是从仲裁法院法官中任命的,他们必须受过高等法律教育并且有至少五年的法律工作经验。
6.8仲裁法院副院长之间的职责划分由仲裁法院院长与“经济纠纷”有限责任公司经理商定。
6.9 仲裁法院副院长应履行本条例和仲裁院规则所规定的仲裁院院长的职务。仲裁法院副院长有权做出仲裁院院长职权范围内的任何决定和采取任何行动。
6.10在下列情况下,仲裁法院院长、副院长的职权可能会提前终止:
- 如果仲裁法院院长明显不遵守本条例以及白俄罗斯共和国《仲裁法院法》的规定,
- 仲裁法院院长、副院长提出要提前终止其职权的申请情况下。
6.11 “经济纠纷”有限责任公司经理根据白俄罗斯共和国的劳动法规定,雇用和解雇仲裁法院院长、副院长。
第7章仲裁法官
7.1“经济纠纷”有限责任公司附设的常设仲裁法院的仲裁员名单(以下简称“仲裁员名单”)由其院长批准。 仲裁员名单是《仲裁规则》的附录。
7.2 仲裁员人选应向法院院长提出列入清单的申请,并附上规定形式的调查表(本条例的附件),以及确认专业技能的文件。
7.3当事人(仲裁法院院长,他缺席时,副院长)成立解决纠纷的仲裁法院,是根据白俄罗斯共和国《仲裁法院法》、《规则》,本条例和仲裁协议进行的。
7.4对仲裁法院法官的要求由白俄罗斯共和国《仲裁法院法》和本条例确定。对仲裁员的其他要求可以由本仲裁法院的规则确定。
7.5 只有符合白俄罗斯共和国法律规定的要求,并且对案件的结果不感兴趣并且对担任仲裁员表示同意的合格人员,才能被选举(任命)为仲裁法官。 仲裁法官必须独立于选举他们的各方当事人。
7.6独任解决纠纷的仲裁员必须受过高等法律教育,并且具有至少三年的法律工作经验。 集体解决纠纷时,仲裁法院院长必须受过高等法律教育以及具有至少三年以上的法律工作经验,其他仲裁法官必须受过任何高等教育以及具有三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验。
7.7 不能成为仲裁法官:
- 作为公务员的自然人,包括在法庭上行使法官职权的人;
- 按规定的方法认定为无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 有前科的人;
- 如果作为法院法官、检察官、内务机构、国家安全、边防局的人员、白俄罗斯共和国国家控制委员会机构、海关、税务局的人员、其他公务员、私人公证人、律师的职权以白俄罗斯共和国立法规定的方式终止,根据与他专业活动不相容的行为有关的理由;除非白俄罗斯共和国的立法法令另有规定,自相关决定做出之日起三年内。
7.8对仲裁员的其他要求可由仲裁法院的规则、仲裁协议确定。
7.9仅从仲裁员名单中的人员中可选出(任命)仲裁员、仲裁法院院长解决具体纠纷。
7.10仲裁员列入仲裁法院法官名单,并从名单内删除根据仲裁法院院长的决定,通过对仲裁法院法官名单进行适当修改。
7.11除院长、副院长以及已经与“经济纠纷”有限责任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仲裁员外,别的仲裁员不得列入“经济纠纷”有限责任公司的定员之内。通过与仲裁员缔结相关的一次性协议来吸引仲裁员在仲裁法院审理纠纷。
7.12在下列情况下,仲裁法院院长的决定可能会提前终止仲裁员的职权:
- 如果仲裁员不遵守本规章规定的要求;
- 如果仲裁员提出提前终止职权的申请;
- 在不诚实地履行职责的情况下,包括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参加开庭或不到庭;
- 在披露仲裁法院解决纠纷有关的信息;
- 批准新的仲裁法院法官名单;
- 白俄罗斯共和国《仲裁法院法》规定的其他理由。
第8章 仲裁审判庭书记员。技术人员
8.1“经济纠纷”有限责任公司经理按仲裁法院院长的提议任命仲裁法庭书记员。
8.2法庭书记员担任办理与仲裁活动有关的文书工作,向当事人发送案件文件,审判记录工作。
8.3 法庭书记员、仲裁法院人员由“经济纠纷”有限责任公司经理根据仲裁法院院长的提议任命,并按他的命令在必要时参与工作。 书记员和其他人员的职责划分由法院院长执行。
8.4法庭书记员和技术人员必须在仲裁法院审理的纠纷主题方面具有必要的专门知识,并且必须对仲裁法院审理的纠纷保密。
第9章 仲裁程序费用
9.1仲裁程序费用包括:
- 每次向法院提起诉讼所收取的仲裁费,用于支付与仲裁法院活动有关的一般费用(其中有仲裁员报酬、组织仲裁审理的费用等);
- 仲裁法院的附加费用:与审理具体案件有关的费用(特别是审查费用,支付给专家、翻译的报酬,旅费,向证人支付的费用以及仲裁法院其他必要费用);
- 当事人的费用-当事人在仲裁法院的诉讼中为保护其利益而发生的费用,除本款前几段描述的费用外。
9.2仲裁费用金额由“经济纠纷”有限责任公司经理批准。
9.3 在提出诉状之前,原告必须支付仲裁费。
9.4若没有支付仲裁费的证据,提起的诉讼应退回原告。
9.5当事人支付的仲裁费和应报销的额外费用,转拨到经济纠纷有限责任公司的帐上。
9.6该费用以白俄罗斯卢布支付,如果原告位于白俄罗斯共和国境外-以美元或欧元支付。
9.7当以不同的货币提出诉讼请求时,为支付仲裁费,按白俄罗斯共和国国家银行的汇价进行(按提出诉讼当日汇率)(信封上的通信处盖章)。
第10章 保密信息
10.1仲裁员、法院人员无权未经当事人同意透露他们在诉讼过程中所知道的机密信息,包括参与案件人的商业或银行机密。
第11章 文书的发送和送达
11.1 仲裁法院应向当事人和其他人发送案件的所有必要文件。 这些文件被发送到当事人指定的邮政和电邮地址。 通知书应至少在仲裁法院开庭前十天内发送,以使纠纷当事人有必要的时间为案件做准备并准时到庭,除非当事人另有协议。
11.2仲裁法院有权通过电话、电报、传真、互联网(包括电子邮件)并使用其他通讯方式通知纠纷当事人,来确保以法律规定的方式记录通知或通话的事实。
11.3上述任何文件都可以凭收据亲自交给各方当事人。
11.4如果在法院开庭或采取其他行动之前,仲裁法院已有关于收件人收到发送给他的法院通知书副本的信息(包括通过电子邮件发送的),则认为仲裁法院发送的文件已经送达好,以及纠纷当事人以适当的方式被通知。
第12章 书面通知
12.1除非各方当事人另有协议,在以下情况下,任何书面通知应视为已收到的:
- 有证据表明邮政局已将其送达;
- 有通过电子邮件发送的证据(电子证实);
- 收件人拒绝收到法院命令、通知书的副本,并拒绝是有案可查的;
- 通信处通知法院,收件人没来收到仲裁法院以规定方式发送给他的法院命令、通知书的副本;
-通信处通知法院, 因为收件人离开了指定地址,仲裁法院发送到法人实体、非法人实体的组织、单个企业家或公民的居住地的法院命令、通知书的副本无法送达。
第13章 仲裁法院组织支持
13.1“经济纠纷”有限责任公司提供仲裁法院的组织支持。
13.2仲裁法院的组织支持包括:
- 确保法院、仲裁程序的参加者和当事人享有舒适的工作条件;
- 向法院提供必要的处所、交通、办公设备、通信工具、其他设备和材料、公用资源(供水、供暖、排水系统、废物管理)等等。
- 组织仲裁当事人、仲裁员和仲裁法院之间的文件和资料交换;
- 协助仲裁法院院长、书记员和仲裁法官,并执行与仲裁程序的组织和法院开庭准备工作;
- 公文处理;
- 创造条件为仲裁法院审理案件的存储。
13.3“经济纠纷”有限责任公司为仲裁法院提供必要的房舍、交通、办公设备、通讯工具和其他设备。
13.4自裁判生效之日起五年内可以保存仲裁法院审理的案件,按照白俄罗斯共和国《仲裁法院法》第43章规定的方式。
第14章 终止仲裁法院的活动
14.1仲裁法院可根据“经济纠纷”公司参与方的决定终止其活动。 仲裁法院关闭后,“经济纠纷”有限责任公司应在一个月内向格罗德诺州执行委员会司法总局发送申请,要求撤销仲裁法院的注册,并附上终止其活动的决定副本。
14.2 仲裁法院清算后,公司章程应作相应修改。
“经济纠纷”有限责任公司经理
S.Ch.Belyavsky
“经济纠纷”有限责任公司附设的常设仲裁法院规则
第1章 一般规定
1. 除非仲裁协议另有规定,在“经济纠纷”有限责任公司附设的常设仲裁法院(以下简称仲裁法院)审理纠纷时,应适用“经济纠纷”有限责任公司附设的常设仲裁法院的规则(以下简称规则)。
2.仲裁协议中当事人有权制定与本规则完全或部分不同的程序规则,但这些规则不得与调整仲裁法院审理纠纷问题的白俄罗斯共和国立法相抵触。
3.当事人和第三方均被视为参与仲裁审理的人。
4.仲裁当事人是法人、个体工商户和公民。
5.第三方只有经纠纷当事人同意才能进入仲裁。为了吸引第三方来参加诉讼程序,除了当事人的同意外,还需要相关人员的同意。在仲裁法院作出决定之前,允许接受第三方参与的申请。对吸引第三方的同意必须以书面形式表示。
6.仲裁法院可解决在白俄罗斯共和国立法所指的仲裁法院权限以内的纠纷。
7.仲裁法院在有单独仲裁协议或合同中有仲裁条款的情况下可接受审理纠纷。
8.仲裁协议是当事人就将发生或可能发生的所有或个别纠纷移交仲裁法院解决的协议。
9.仲裁协议以书面形式订立。如果该协议包含在由仲裁协议的当事人签署的文件中,或者通过邮政通信或其他提供当事人意愿书面记录的交换信息的方法而签订的,(包括发送诉状和答辩状),那该协议被认为是缔结的。
10.包含仲裁条款的文件可以被视为仲裁协议,只有在该合同以书面形式订立,并且该条款是已订立合同的一部分的条件下。
11.向仲裁法院提起诉讼时,除非法律或当事人另有规定,无需遵守当事人先行解决纠纷的程序。
12.除非当事人另有协议,仲裁审理将用白俄罗斯语或俄语进行。
13.如果当事人提交外语文件和其他材料的话,那就他必须组织其翻译。
14. 与仲裁审理的开始和执行有关的所有文件必须由当事人向仲裁法院提交,一式四份(法院三份,对方(第三方)一份),如果独任法官要审理纠纷,则一式两份(法院一份,对方(第三方)一份),除非仲裁院院长或副院长另有规定。
15. 仲裁审理通常在仲裁法院所在地进行。
16. 经当事人同意或根据法院的倡议,依照方便当事人的因素,法院人员可以在另一地点审理该案。
17. 仲裁员的报酬金额是根据“经济纠纷”有限责任公司附设的常设仲裁法院的仲裁员薪酬等级表确定的。该薪酬等级表是按照诉讼价格、纠纷的复杂性、仲裁员在仲裁审理上花费的时间、与案件有关的其他情况由仲裁法院院长和“经济纠纷”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机构而批准的。“经济纠纷”有限责任公司附设的常设仲裁法院仲裁员的薪酬等级表是本规则的第2号附录。
第2 章 仲裁法院的组成。终止仲裁员的职权
18. 仲裁法院的组成是由当事人选择仲裁员组成的,如果当事人还没有选举仲裁员,则仲裁法院院长任命仲裁员。
19.为解决纠纷,从“经济纠纷”有限责任公司附设的常设仲裁法院仲裁员名单中选出(任命)奇数名仲裁员,该名单为本规则的附录1。
20. 由一或三名仲裁员解决纠纷。仲裁法院的成员人数由仲裁协议中的当事人确定,在仲裁协议中没有此说明的情况下,应选出(任命)三名仲裁员。
21.如果仲裁协议的当事各方为仲裁审理指定了法庭组成人员(三人),则按以下顺序应组成仲裁法院人员:
- 原告在诉讼申请书中称他选择的仲裁员; 被告有义务在收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10天内将他选择的第二名仲裁员通知法院;以这种方式选出的两名仲裁员应在5天内选出第三名仲裁员(庭长),而第三名仲裁员(庭长)的选任期将从第二名仲裁员当选之日算起;
- 如果在规定的期限内一方当事人未选举一名仲裁员,或两名当选的仲裁员未选举第三名仲裁员,则仲裁法院院长任命仲裁员组成法院人员。
22. 如果仲裁协议的当事人选出两名仲裁员(原告和被告各一名),则当选的两名仲裁员应选出第三名仲裁员。
23.如果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规定了仲裁员一手来解决纠纷,但没有选择了仲裁员,则仲裁法院会建议当事人在10天内选出仲裁员;如果当事人未在指定的期限内选择仲裁员,则法院院长任命仲裁员。
24.只有符合白俄罗斯共和国法律规定的要求,并且对案件的结果不感兴趣,并且对担任仲裁员表示同意的合格人员,才能被选举(任命)为仲裁法官。仲裁法官必须独立于选举他们的当事人。
25.如果对仲裁员的客观性和公平性产生合理怀疑,或者仲裁员与案件有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或者他资格不符合白俄罗斯共和国法律规定的条件,则可以要求仲裁员回避。
26.当事人可以声请他选举的仲裁员回避,只在他选举(任命)后所知的情况下。
27. 当事人有义务告知可能对仲裁员的客观性、公平性、独立性或能力造成合理怀疑的情况,以及使他回避基础的其他情况。
28. 如果在仲裁审理过程中出现了作为回避依据的情况,则仲裁员有义务立即声明自我回避。
29.当事人必须在知道作为仲裁员回避基础的情况之日起五天内提出有理据回避仲裁员的书面申请。
30.仲裁员回避的问题应由仲裁法院的其他法官在收到当事人的书面申请之日起十天内决定。
31.除非仲裁协议另有规定,单独解决纠纷仲裁员回避的问题应由仲裁法院院长或副院长决定。
32.仲裁员的职权应予终止:
- 在仲裁法院对具体案件作出决定之后;
- 仲裁员的回避或自我回避情况下;
- 如果因健康原因仲裁员长时间无法履行仲裁员职务;
- 如果仲裁员提出申请,要求将他从仲裁员名单上删除;
- 如果仲裁员死亡。
33. 在仲裁法院作出具体案件判决之前仲裁员职权要终止的情况下,应根据选举(任命)前一名仲裁法官时适用的规则选出(任命)另一名仲裁员。
34. 更换仲裁员后,重新开始审查案件。
第3章 向仲裁法院提起诉讼。准备案件审理
35. 原告以书面要求书的形式陈述其要求,并按参与案件的人数提交要求书副本。
36.提出诉状日期为将其提交法院的日期,如果通过邮局寄的话 - 出发地邮戳的日期。
37.诉状中应指明:
- 仲裁法院的名称;
- 提出诉状日期;
- 作为仲裁当事人的法人的名称和位置,作为仲裁当事人的个人的姓名、住所(居住地),以及各方当事人的银行信息(为法人、个体工商户);
- 关于订立的仲裁协议的信息;
- 原告的要求;
- 援引法律规定,原告提出诉状的依据;
- 证实原告要求的证据;
- 诉讼价格(如果需要评估诉状);
- 诉状所附的文件和其他材料清单。
38.诉状应附上一下文件:
- 确认仲裁法院审理纠纷权限的文件副本(包含将纠纷提交仲裁法院审理的协议文件);
- 诉状所依据情况的批准文件;
- 包含当选仲裁员姓名信息的申请,或要求仲裁员应由仲裁法院院长从仲裁法院仲裁员名单中任命的申请,如果这些信息未注明在诉状中;
- 确认支付仲裁费的文件。
39.与仲裁审理的开始和执行有关的所有文件应按照本规则第10条规定的要求提交。
40.诉状必须由原告或其代表签署。 原告代表签署的诉状必须附有确认他授权的文件。
41.提出减少仲裁费的申请书时,对诉状不进行审理,仲裁法院作出裁定先要审议该申请书。该裁决将在收到诉状之日起五天内发送给原告。
42.如果作为对诉状不进行审理的理由在仲裁法院确定的日期内被排除,则应认为该诉状是在仲裁法院首次收到之日提出的。
43. 如果原告在仲裁法院确定的期限内未能排除作为对诉状不进行审理的理由,仲裁法院退回该诉状及其所附文件。
44.仲裁法院受理诉讼后,诉讼副本及其所附文件将在五天内发送给参与该案的人。
45.在下列情况下,仲裁法院受理诉讼后,诉讼副本及其所附材料将在五天内退还给原告:
- 双方当事人之间没有仲裁协议或已确定其无效;
- 诉状中直接涉及非仲裁协议各方第三方的权利和合法利益;
- 诉状向仲裁协议未规定的仲裁法院提交;
- 诉状由无权签署的人签署;
- 原告向仲裁法院提出撤回诉状的申请;
- 在同一仲裁法院或另一仲裁法院的诉讼中,已有同一当事人之间、同一主题和同一理由纠纷的案件;
- 仲裁费未全额支付。
46.仲裁协议中可指定退回诉状的其他依据。
47.在排除退回诉状的理由之后,原告可以再次向仲裁法院提出同一诉状。
48.仲裁法院自己核实仲裁协议的存在性和有效性,并考虑其解决具体纠纷的权限问题。
49.当事人提出异议之前才可以提出仲裁法院缺乏权限申请。
50.仲裁法院有权将有关其权限问题的审议推迟最多七天。
51.仲裁法院是否有权解决具体纠纷的决定反映在提起仲裁诉讼的决定中。
52.当决定仲裁法院缺乏解决具体纠纷的权限时,仲裁法院应作出拒绝解决纠纷的决定,并将其副本发送给当事各方。 在这种情况下,应将原告的诉状、其所附文件和其他材料退还给原告。
53.在决定仲裁法院有权限解决具体纠纷以后,仲裁法院公布关于提起诉讼的决定、通知当事各方法院开庭的时间和地点、建议被告提交撤诉通知书并指出其提交的期限。
54.法院组成院长(法院组成)或独任仲裁员应核实案件准备审理的状态,并必要时采取其他措施来准备案件。 特别是,他要求当事人提供书面解释、证据和其他补充文件。如果法院采取其他措施准备案件,他有权设定必须满足这些补充要求的期限。
55.仲裁法院组成应在决定提起诉讼之日起三个月内对案件进行审议并作出决定。仲裁协议可以规定一年内更长的仲裁期限。
56.被告有权提交撤诉通知书,在这件陈述书中阐明对他提出要求的解释以及对诉状的异议。
57.撤诉应发送给原告和仲裁法院组成人员。
58.被告人未提交书面撤诉,不能视为对诉讼请求的承认,也不能阻止仲裁法院解决纠纷。
59.在仲裁过程中,在作出决定之前,被告有权对原告提起反诉。各方当事人可以约定提出反请求的其他期限。
60.如果反诉与原告的主要诉求之间存在相互关系,并且仲裁协议规定了其审议,则仲裁法院可以接受反诉。
61.反诉应符合本规章要求的形式和内容。
62.仲裁法院可按一方当事人的正当要求,要求另一方提供法院认为必要的适当保障。
63.按照白俄罗斯共和国法律规定的程序,当事人有权向仲裁审理地点或相关财产所在地的法院提出仲裁法院审理的诉讼保全申请(请求)。
64. 诉讼保全申请(请求)应附有仲裁法院关于提起仲裁审理的决定。
第4 章 收到文件和其他材料
65.仲裁法院的诉状、对诉状的异议、请求书、通知书、裁定和决定,应通过挂号信加收据的方式寄出,或凭收据亲手送交。其他文件可以通过挂号信和普通信件发送,也可以使用其他通信方式(比如传真、电子邮件)发送。
66.如果书面通知书是亲手或在收件人居住地、或在他的企业所在地、或在他邮寄地址或在他指定的电子邮件地址送到收件人的,则视为已收到的,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如果通过查询无法确定书面通知书的送达地点,将其发送到收件人的居住地、或在协议(合同)中或公司抬头纸上指定的其公司所在地、他邮寄地址或他指定的电子邮件地址,并视为已收到该书面通知书。
67. 根据本规章,在该通知书发送或尝试将其送到(送交)收件人当天被视为已收到。
68. 如果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的邮寄地址或电子邮件地址发生变化,当事人应及时通知仲裁法院变更后的地址。如果未及时告知变更后的地址,则诉讼文书发送到当事人指定的邮寄地址或电子邮件,即使收件人已离开指定地址或再也没使用指定的电子邮件。
69.在有证据表明收件人拒绝接受或尽管被邮局通知,还是未收到文件的情况下,将文件也被视为已送达。
第5章 案件审理
70. 仲裁法院的活动基于协助当事人达成和解的原则
71. 仲裁法院的组成人员在诉讼的任何阶段均应采取必要措施,使各方当事人和解,并协助为当事人之间全部或部分和平解决纠纷。
72.仲裁当事人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以保护自己的权利和合法权益均有平等的机会陈述自己的意见。
73.在仲裁程序中,原告有权修改或补充诉状,被告有权修改或补充对诉状的异议。
74.除非各方当事人另有协议,应当于开庭前十天内将开庭时间、地点通知当事人。
75.如果开庭时间、地点适当通知当事人,而任何一方当事人或其代表无正当理由而未出席开庭,并不影响仲裁员继续审理案件。
76.除非各方当事人另有协议,将法院认为有必要的方式进行不公开审理,以确保作出一项合法合理的决定。
77. 诉讼各方必须证实其提出要求及异议的理由。
78.审查证据的程序由仲裁法院决定。仲裁庭直接审查案件中的所有证据。
79. 如果仲裁法院认为提出的证据不足,则有权邀请当事人提供补充证据。
80. 当事人无正当理由而未向仲裁法院提交文件和其他材料,并不影响仲裁员继续审理案件。
81.经当事人(一方当事人)的请求,以鉴定解决纠纷中发生的专门性问题,可以交由约定的鉴定部门鉴定。各方当事人向仲裁法院提交所需的文件和其他材料。
82. 由进行鉴定所发生的费用是由提出请求的当事人向专家预交的。
83.基于当事人的意见,仲裁法院指定专家以及在鉴定过程中应鉴定的问题。仲裁庭可以主动或按一方当事人的请求邀请专家参加仲裁,以解释与审查、专家结论有关的问题。
84. 除非当事人另有协议,对开庭情况进行记录。记录人员应由仲裁法院院长指定。
85.仲裁当事人有权熟悉程序的记录,并且自记录签署之日起三日内可以提出书面异议,并指出记录错误和不充分。
86.五天之内,仲裁法院应审查对记录的异议。同意这些异议的话,法院就应将其记入记录。
87.如果仲裁法院不同意对记录的异议,则法院将予以拒绝。
88.对记录的异议和仲裁法院拒绝这些意义的决定应记入记录。
89.如果当事人没有异议的话,允许对仲裁程序进行录音或录像,并将其和记录应归入案卷。
90.在本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况下,对在仲裁程序中需要解决且不影响纠纷实质的问题,仲裁法院应作出裁定。
91. 有根据的裁决以书面形式提出。
第6 章 仲裁审理结束
92. 仲裁法院在审查原告的要求、被告的异议、当事人的请求、仲裁过程中确定的事实、文件和其他材料之后,做出合理的决定。该决定只能由审理纠纷的法庭组成人员做出。
93.该决定由解决纠纷的大多数仲裁员做出,该决定的执行部分在开庭时宣布。该决定自其做出之日起生效。该决定应在宣布执行部分之日起十五日内移交给当事人,除非当事人商定其他日期。
94.经当事人的请求,仲裁法院应决定和解协议的批准。和解协议的内容在仲裁法院的裁决中陈述。
95.仲裁法院的决定以书面形式提出,并且必须由独任解决纠纷的仲裁员签署。在合议庭解决纠纷的情况下,必须由解决纠纷的所有或大多数仲裁员签署,并且应指出没有其他仲裁员签名的理由。
96.仲裁法院的裁决应注明:
- 仲裁法院的名称;
- 做出决定日期;
- 仲裁地点;
- 仲裁法院组成人员及其组成程序;
- 作为仲裁当事人的法人实体的名称和位置、姓名,作为仲裁当事人的个人的住所(所在地),以及个各方当事人的银行信息;
- 原告的要求和被告的异议以及当事人的请求;
- 仲裁法院确定的案件情况,仲裁法院其结论的证据,作出决定时遵守的法律文件;
- 仲裁法院关于是否满足每个提出请求的结论,以及与仲裁相关的费用金额,在必要时在各方当事人之间分配这些费用的程序;
- 执行裁决的程序和截止日期。
97. 仲裁法院的决定自其做出之日起生效。
98.任一方在通知另一方后,可以在收到裁决之日起十日内请求仲裁法院对其以前提交但未反映在仲裁法院的裁决中的要求作出其他裁定。仲裁法院必须在收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作出其他决定或拒绝满足该申请。
99.任一方在通知另一方后,可以在收到决定之日起十日内,请求仲裁法院解释该决定。仲裁法院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不改变其内容对解释作出决定,或拒绝解释该决定。
100.仲裁法院有权经当事一方的请求或主动纠正在裁决中所作的错误、错别字、算术错误,这是仲裁法院裁决的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101. 在下列情况下,仲裁法院应当终止仲裁程序:
- 原告拒绝他的诉讼请求,除非被告反对与他合法利益有关纠纷的仲裁程序的终止;
- 各方当事人同意终止仲裁程序;
- 如果决定仲裁法院缺乏解决具体纠纷的权限,并仲裁法院作出拒绝解决纠纷的决定;
- 仲裁法院决定批准和解协议;
- 仲裁法院的裁决生效;
- 作为仲裁程序当事人的法人实体的清算、个体户结束营业;
- 作为一方当事人的私人个体死亡或被宣告失踪。
102.法院对仲裁程序的终止作出裁定。
第7章 仲裁程序费用
103. 仲裁程序费用包括:
- 每次向法院提起诉讼所收取的仲裁费,用于支付与仲裁法院活动有关的一般费用(特别是仲裁员报酬、组织仲裁的费用等);
- 附加费:与审理具体案件有关的费用(特别是审查费用、支付给专家、翻译的报酬、旅费、向证人支付的费用以及仲裁法院其他必要费用);
- 当事人的费用-当事人在仲裁法院的诉讼中为保护其利益而发生的费用,除本款前几段描述的费用外。
104. 仲裁费用金额在本规则的附录中确定,并由 “经济纠纷”有限责任公司经理批准。
105. 在提出诉状之前,原告必须支付仲裁费。
106.仲裁费用转拨到经济纠纷有限责任公司的帐上。在付款凭单的“付款目的”栏中应注明“审理(原告和被告的姓名)之间纠纷的仲裁费”。
107.如果诉讼申请书中包含几个要求,则诉讼价格由所有要求的总额决定。
108.如果一项诉讼申请书中包含对两个或多个被告的要求,则应分别相对于每项确定价格。
109.诉讼价格折合成汇价计算,按白俄罗斯共和国国家银行的汇价进行。
110.基本价格应于白俄罗斯共和国政府在提出诉讼申请书之日确定的。
111.如果原告错误地确定了诉讼价格,仲裁法院组成人员或仲裁法院院长可以主动或经被告的要求结算诉讼价格。
112.案件终止的话,给原告应退还:
-支付金额的75%,如果在确定仲裁法庭的组成之前终止诉讼;
- 支付金额的50%,如果在确定仲裁法庭的组成之后,但在首次开庭之前终止诉讼;
- 支付金额的25%,如果在首次开庭过程中或之后终止诉讼。
113.部分退还已付金额的决定应由仲裁法院院长决定。
114.仲裁法院与案件审议有关的额外费用应作为与案件审议有关的估计费用的预付款。
115. 仲裁法院确定的预付款应由提出申请的一方存入仲裁庭帐户。
如果需要支付在仲裁法院的倡议下采取行动的费用,则预付款由当事人双方平均支付。
116.如果预付款未在到期日前全额支付,则法院组成人员会向各方当事人提供更多的时间,并说明任何一方或双方可以付足金额。
117.如果在额外时间内未支付或部分支付预付款,仲裁法院有权决定终止或中止案件的审理。
118.该案件中的所有应付金额被视为在其到达仲裁法院帐户之日支付的。
119. 仲裁审理有关的费用分配程序可以由仲裁协议中的当事人确定。
如果部分满足了诉状的要求,则应根据已满足要求的大小将费用分给原告,根据被拒绝的要求分给被告。
120.不论该案的审议结果如何,仲裁法院均可委托一方偿还对方的额外费用,如果这些费用是由于拒绝作证、作伪证以及任何其他不公正行为而引起的。
121. 法院组成人员如果承认费用过高,则可以全部或部分拒绝偿还与案件审议有关的费用。
122.如果仲裁法院认为合理且必要的话,如果补偿费用的要求在仲裁期间中提出,并由仲裁庭满足,
胜诉案件的一方代表的服务费用以及与仲裁相关的其他费用,可以按仲裁法院的决定分配给另一方。
123.有关法院费用分配的决定应在仲裁法院的裁决中指明。
124. 根据仲裁法院院长的决定缴纳的过多费用应退还给付款人。
125.如果法院在开庭中决定,法院对该案件的权限不足,并且终止仲裁审理,则仲裁费应全额退还给付款人。
126.与前诉相同的仲裁规则也适用于反诉。
127.仲裁员收取的报酬为仲裁费用的60%。合议庭审理案件时,法院院长的报酬为指示金额的40%,法官的报酬为指示金额的30%。
128.如果纠纷复杂、仲裁员花费大量时间解决纠纷,则仲裁员将收取最高为仲裁费80%的费用。合议庭审理案件时,法院院长的报酬为指示金额的40%,法官的报酬为指示金额的30%。
第8章 判决的推翻。判决执行
129. 当事人可以根据白俄罗斯共和国的民事诉讼或经济诉讼立法确立的程序对仲裁裁决提出上诉,以向相关法院提出撤销仲裁法院裁决的申请。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可以在当事人收到裁决之日起三个月内。
130. 如果请求撤销仲裁裁决的当事人提供以下证据的情况下,可以上诉、撤销仲裁裁决:
- 根据本规则,仲裁协议无效;
- 没有适当地通知一方当事人仲裁法院开庭的时间和地点,或者经其他正当理由一方当事人不能实现在白俄罗斯共和国“仲裁法院法“第22条第4款规定的权利;
- 对于仲裁协议未作规定的纠纷或仲裁协议范围以外的问题,将做出决定。 如果在仲裁裁决中,仲裁协议中注明的问题可以与仲裁协议范围之外的问题分开,则只有仲裁法院裁决中包含有关仲裁协议范围之外问题的那一部分可以被取消;
- 法院组成人员或仲裁审理不符合本规则、常设仲裁法院的规则、仲裁协议的规定;
- 存在某些一方当事人未知或无法得知的情况;
- 生效的法院判决确立了证人的作伪证、虚假的专家结论、虚假的翻译、伪造文件或物证,导致仲裁法院做出了非法或不合理的决定。
131.仲裁法院的裁决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并应以该裁决所确定的方式和期限内执行,或者如果裁决未规定有效期限,则自裁决生效之日起三天内执行。
132. 如果在规定期限内未自愿执行仲裁裁决,则按照白俄罗斯共和国法律规定、在外国领土上 - 根据国际法,该裁决应强制执行。
向“经济纠纷”有限责任公司附设的常设仲裁法院所支付的仲裁费用
解决纠纷的仲裁费应按以下金额计算
交纳的诉讼费用的种类 | 仲裁费率 |
---|---|
1.财产诉讼事件,诉讼价格: | |
1.1 最多100个基本单位 | 15基本单位 |
1.2 100至1000个基本单位 | 诉讼价格的4%,但不得少于本款1.1项确定的金额 |
1.3 1000至10000个基本单位 | 1000个基本单位的4%,加上超过1000个基本单位的金额的2% |
1.4 10000个基本单位以上 | 诉讼价格的1%,但不得少于本款1.3.项确定的金额 |
2. 非财产诉讼事件: | |
2.1法人提交的 | 每个要求14个基本单位 |
2.2个体工商户提交的 | 每个要求(行为)7个基本单位 |
3. 审理与合同的缔结、修改或终止有关的纠纷申请书,确认协议为无效、确认交易为无效、确定要审理的交易无效的事实 | 14个 基本单位 |
4.仲裁法院签发文件副本 | 0,2个基本单位,此外,每个页面0,03个基本单位 |
2.包含两种要求的申请书:财产和非财产诉讼,为财产诉讼确定的仲裁费和非财产诉讼的仲裁费是同时支付的(总和)。
3. 当以外币提出诉讼请求时,诉讼价格折合成白俄罗斯卢布应按白俄罗斯共和国国家银行的汇价进行(按提出诉讼当日汇率)。
4. 案件受理费以白俄罗斯卢布或欧元支付,按白俄罗斯共和国国家银行的汇价(按提出诉讼当日汇率)。
5.应付给仲裁院的仲裁费和其他费用,应在到“经济纠纷”有限责任公司的结算账户之日视为已付。
6.在付款凭单的“付款目的”栏中应注明“审理(原告和被告的姓名)之间纠纷的仲裁费”。
7.仲裁费用和其他费用的银行转账手续费由支付相关款项的一方承担。
“经济纠纷”仲裁员名单
姓名 | 别利亚夫斯基·谢尔盖·切斯拉沃维奇 (Belyavsky Sergey Cheslavovich) |
---|---|
出生日期 | 1977年10月24日 |
教育 |
高等法学、经济教育 格萝德诺国立扬卡·库帕拉(Yanka Kupala)大学 |
专业 | 法学 |
工作地点 | “经济纠纷”有限责任公司 |
总工龄 | 25年 |
专业工作经验 | 20年 |
仲裁员的专长 | 各种经济合同关系中发生的经济纠纷,与房地产相关的损失的经济纠纷,公司经济纠纷,以及实现外国经济和投资活动、信息技术和知识产权领域的活动中而发生的经济纠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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